近年来,我国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五年来,我国坚定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合作。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以高水平开放更有力促改革促发展。
对于今年的工作重点,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扩大市场准入,加大现代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继续发挥进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做好外资企业服务工作,推动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建设。
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进一步加深。近日,沪深交易所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扩大规则正式对外发布,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即将迎来史上最大规模双向扩容。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扩大后,沪深股通将更广泛纳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提高境外投资者参与A股市场的便利度,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红利;港股通将纳入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更多国际公司投资机会,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水平。
制度型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对外开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我国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出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持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条数分别压减51%、72%,制造业领域基本全面放开,金融等服务业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已设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创新方式加强外资促进服务,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对接力度。
去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也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中经受住了考验,展示了较好的韧性和活力,双向开放举措渐次落地。随着跨境投资制度日趋成熟、渠道不断拓展,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市场的便利性显著提高,成交规模稳步增长。
股市方面,去年以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纳入港股通标的范围,港股通交易时间不断优化,跨境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A股上市公司纷纷赴海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我国资本市场与境外互联互通程度进一步加深。另外,外资券商、资产管理公司在华布局加速,为我国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债市方面,我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统筹同步推进,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市相关程序进一步简化;熊猫债制度规则体系持续优化,市场规模稳步增长;互换通推出,与债券通产生协同效应,进一步深化我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利率风险对冲工具。
沪深港通迎来全面双向扩容
作为外资进入A股市场的重要桥梁,沪深港通近日再度迎来扩容。3月3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进一步增强沪股通、深股通股票选取标准的包容性。港交所也宣布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将被纳入港股通股票标的,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迎来全面双向扩容。
根据标的调入规则,沪股通股票基准指数由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扩展为上证A股指数,成分股覆盖范围将由沪市大中盘股票进一步拓展至中小盘股票,并且每个行业可选取的股票不再受数量等限制,成分股数量大幅提高。深股通股票基准指数由现行深证成分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扩展为深证综合指数,基准指数成分股基本覆盖全部深市股票,成分股数量较扩大前大幅增加。
扩容后,沪股通标的增加598只至1193只,市值覆盖率90.94%;深股通标的增加436只至1336只,市值覆盖率提升至86%。
业内人士表示,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新征程、新阶段,此次互联互通股票标的全面扩容,是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全面提速的重要里程碑事件,进一步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为内地投资者投资海外市场以及国际投资者投资中国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吸引优质外企登陆我国资本市场
自外资股比限制取消以来,已经有多家外资券商、公募基金公司在华展业。同时,A股多家上市公司积极走出去,在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在走出去的同时,也要积极将优质外企引进来。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丹建议,坚持A股资本市场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增强发行条件的包容性,吸引优质外企登陆我国资本市场。
李丹建议,打造国际化、市场化的A股资本市场,需要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包容性,允许更具多样化特征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包容性的资本市场并不意味着双套标准,而是要在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设定分级分类的准入条件和监管细则,与‘公平公正’的目标是一致的。李丹表示。
李丹还建议,分阶段吸引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跨国企业登陆我国资本市场。第一阶段,持续推进互联互通机制,吸引英国、瑞士、德国交易所上市企业实现A股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形成试点效应;第二阶段,吸引在中国有实质经营和规模的全球企业,将其在中国或者亚洲业务在A股上市;第三阶段,吸引具有标杆意义的全球科技创新企业(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在A股发行CDR或者二次上市。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