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孕期用人单位女职)

尼克船长 55

女职工怀孕 ,用人单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最近,番禺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了一宗劳资纠纷,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杨女士于2022年8月入职某外贸公司,担任境外采购专员一职。今年1月1日,杨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并将此情况报告了公司。公司自知道杨女士怀孕后,就开始大量增加杨女士工作,并于2月16日以杨女士未能及时回复境外订单为由,要求杨女士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的做法,杨女士认为,自己于今年2月8日才被公司评为优秀新人,其工作能力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且怀孕的事实也不会影响其继续工作,于是到番禺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番禺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接到该案后,于3月2日马上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刚开始,用人单位坚持认为公司有解雇员工的权利,杨女士对其采购工作极不负责,且态度恶劣,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后经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多次法律讲解,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鉴于杨女士境外采购岗的特殊性及重要性,不时需要深夜回复工作,不利于其孕期及后续的产假休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岗的意愿。在保障杨女士薪酬待遇的基础上,把杨女士从原采购员岗位调整到质检员岗位,且对杨女士的工作时间作了照顾性的安排。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团表示,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以杨女士未能及时回复工作不负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杨女士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保障杨女士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与杨女士协商调整工作岗位,若杨女士未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妇女在怀孕、产假、哺乳中依法享有特殊权益,除非妇女本人自我权益放弃,任何单位均不能随意剥夺。

来源:番禺融媒记者王汉文 通讯员韩国靖 唐敏诗

上一篇:

下一篇:

  推荐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