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名词解释(什么是高爆露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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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施行!《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出炉……

编辑|赵小桦

来源|看医界据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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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这一职业群体,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极大。以新冠病毒为例,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职业暴露的风险。近日,厦门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条例,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健康厦门披露,10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全国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若干规定》共19条,围绕医疗卫生职业安全、各方职责、预防措施等多方面进行规范,率先从立法层面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了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形。

其中明确,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以下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职业暴露、化学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以及其他职业暴露。

所涉医疗卫生人员包括:厦门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护理、检验、预防、保健、药学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以及乡村医生等人员。

明确职业暴露防护中各方主体的责任范围

职业暴露的各方主体责任如何界定?又如何避免职业暴露的发生?

《若干规定》指出,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全面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制度,依法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暴露危害承担责任。

为防患于未然,降低职业暴露风险,《若干规定》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考核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加强职业暴露监测,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与职业暴露防护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指导、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

医疗卫生人员则应当学习和掌握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技术,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

不仅如此,《若干规定》还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协调解决职业暴露防护中的重大问题。如依法开展信用监管,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情况。

根据规定,厦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卫生健康事业相关规划,加大职业暴露防护的投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暴露防护相关保障工作。

此外,《若干规定》还提出,医疗卫生相关行业协(学)会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宣传等工作。

发生职业暴露怎么办?

没有人愿意发生职业暴露,但一旦发生怎么办?厦门在此次立法中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若干规定》首先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处置专用物资和药品,并明确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

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的,本人或者发现该暴露事件的其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及时登记,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并做好跟踪随访。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暴露伤害的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按照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承担职业暴露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需要诊疗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快速、便利的救治服务。

《若干规定》强调,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适时开展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发生职业暴露后,及时组织相关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其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协助、配合其依法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若干规定》还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经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缴交相关社会保险费。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为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保障。

未履行职业暴露防护规定的将受处罚

《若干规定》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可能受到职业暴露伤害的,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暂时离开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工作岗位。

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检测项目纳入其定期健康体检可选范围;应当为其提供接种相关疫苗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岗位类别和接种疫苗的范围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此次,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见习、接受培训人员同样也被列入了立法保护人群。《若干规定》指出,这些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未按要求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服务的,《若干规定》明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若干规定》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情况,发现存在职业暴露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

另外,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人员认为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若干规定》还强调,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需要调遣医疗卫生人员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医疗卫生人员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救治的方法,不能明确的,也应当如实说明。

有业内人士表示,职业特性使得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风险极大,厦门的先行规定,对医务人员的防护有了具体举措,或许会有更多地方跟进,值得关注。(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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